吉林大学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校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辐射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在执行国家分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国家较大和一般等级辐射事故,细化校内辐射事故等级。根据辐射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安全事件分为:)分为校内重大辐射安全事件、校内严重辐射安全事件和校内一般辐射安全事件。
(一)校内重大辐射安全事件: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较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3人以上(含3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二)校内严重辐射安全事件: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2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校内一般辐射安全事件: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四.应急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吉林大学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分管校长为总指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为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宣传部、保卫处、医院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启动、终止应急预案,决策指挥、全面部署应急事项。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负责在辐射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传达、贯彻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三)各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单位设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相关人员按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的安排开展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信息等。
(四)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环保办组建辐射安全管理专家组,并负责与省内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确定相关专家组成辐射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为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五.应急报告
发现辐射安全事件后,由当事人或者放射源安全管理负责人立即向应急办报告,应急办接到报告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向长春市政府应急办、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丢失事件时还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应急启动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应急处置
(一)发生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丢失事件时,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二)发生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事件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配合卫生部门迅速将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紧急安全措施,配合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件调查。
(三)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件时,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封锁现场,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件人员采取紧急防护处理,配合卫生部门迅速将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配合环保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并采取措施尽快清除污染;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方可解除封锁。
(四)发生放射性工作场所火灾事件时,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出现放射性核素泄露。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照放射性核素污染事件处理。
(五)应急终止。由省(市)环保部门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后,确认辐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且无继发可能后,由应急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应急终止的决定并公布。
八.调查与评估
由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对辐射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省市辐射安全管理部门。
九.责任与奖惩
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辐射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辐射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预警联系电话:
吉林省环保厅监测处:89963072;18704304499;
吉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88906275;18704300032;
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85378268;13086878586;
学校应急报案电话:85151258;13009120094
公安系统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